商洛市高中招生“十条严禁”工作纪律
1.严禁无计划、超计划组织招生,招生结束后,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。
2.严禁录取省内其他市、市内其他县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。
3.严禁以任何形式的不实宣传误导社会、学生和家长,或诋毁其他学校,严禁因招生宣传干扰初中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。
4.严禁违规与学生和家长签订任何录取协议,或以承诺进重点班、实验班、特长班等名义影响和误导学生志愿填报。
5.严禁任何机构集体组织学生填报志愿或强制学生填报指定志愿。
6.严禁任何学校以高额物质奖励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,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“捐资助学款”,或以任何形式进行“有偿”招生。
7.严禁为未被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普通高中学籍,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。
8.严禁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“双重学籍”。
9.严禁人籍分离、空挂学籍、学籍造假,以借读生、旁听生、试读生等途径,接受非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在校就读。
10.严禁公布宣传炒作“中高考状元”“中高考喜报”“中高考升学率”“高分考生”,或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。